履行契約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3年度,405號
STEV,113,店簡,405,2024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05號
原 告 胡祥球
被 告 徐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延展至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第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該日遇山陀兒颱風襲來之天然災害, 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而有重大理由,爰依上規定延 展至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又原告無正當理由遲誤前次(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55分)言 詞辯論期日,被告到庭拒絕辯論視同未到,本件於113年8月 21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並已延展言 詞辯論期日為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同上法庭行言詞 辯論。若本次庭期兩造仍未到,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 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並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