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3年度,154號
SSEV,113,新簡補,154,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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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黃種生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王玉緞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
裁判費33,175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向本院
(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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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