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113年度,20號
SSEM,113,新秩,2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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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新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潘仰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2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6165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仰萱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8日14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真便宜汽車百貨)旁空地。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BB槍1把,並持該BB槍
朝空地牆壁射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依上揭法條所規範之要件,
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該行為,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
酌該攜帶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
時空,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攜帶該玩具槍有無產生安全上危害
之虞,即該玩具槍在外觀上近似真槍,使人乍見之下容易誤
認,致產生心理上恐懼或安全上疑慮。經查,被移送人於上
開時、地,將BB槍別於腰帶上示人並持該BB槍朝空地牆壁射
擊,經移送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後而循線查獲等節,業經被移
送人自承在卷,復經證人趙新維(即真便宜汽車百貨店員)
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附卷可佐。
而觀諸上開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該BB槍之外觀及顏
色乍看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足使一般人誤認而心
生畏懼。再參以被移送人將BB槍掛於腰間示人,且在公眾得
往來之汽車百貨商店旁空地,持該BB槍朝空地牆壁射擊,並
驚動他人而報警處理,堪認被移送人之上揭舉措顯有危害公
共安全之虞,且難認有何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是核被移送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
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爰審酌被
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造
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至未扣案之BB槍1支雖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然被移送人陳稱已將上開BB槍丟棄,亦 無證據認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沒入之困難,爰不另為沒入 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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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