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余森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寶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5樓房屋之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⑴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按房屋稅課稅現
值,並以⑴之金額+⑵欠繳費用新台幣6萬3,752元之金額(即⑴+
⑵之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
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請自行扣除聲請人已
繳納之1,000元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三、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本件出租人為余美
珍,聲請人並非出租人,聲請人應陳明本件對被告起訴之請
求權基礎為何?
四、應提出相對人劉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