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16號
原 告 王昭棟
王柏棠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柳柏帆律師
相 對 人 劉江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江洲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16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劉江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
在。
二、如有劉江洲以外之繼承人,或劉江洲之繼承人中已死亡而有
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所
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市○○○段○○○○段○00○00○號(門牌:斗六市鎮○
路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劉江洲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
承人,即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