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劉沛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81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匯款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