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3年度,834號
JCCC,113,審裁,834,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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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4 號
聲 請 人 余鄭書翰
訴訟代理人 梁水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96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見解,認為羈押審查程序得 檢閱之卷宗及證物,係指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送予法院與羈押 相關之卷宗及證物,而非檢察官於偵查中調查所得之全部卷 證資料,將得檢閱之範圍限縮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資料,因而 使聲請人之辯護人於延長羈押程序時無法及時以閱卷方式取 得檢察官未提出但與延押相關之證人筆錄,侵害聲請人之閱 卷權及訴訟防禦權,有違憲疑義;並致使聲請人無法及時於 偵查中行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自白減刑之 規定,而應於個案從寬認定該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04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 駁回。惟本件聲請人係爭執系爭判決之見解違憲,是本件聲 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



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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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