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審裁字,113年度,831號
JCCC,113,審裁,831,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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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1 號
聲 請 人 李淳瑋
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
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偵抗字第 185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 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 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420 號 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全案因 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 裁定。次查,聲請書所載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 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 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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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