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0 號
聲 請 人 張錫銘
送達代收人 陳惠敏
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 字第 3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 第 13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116 條、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假釋案件審核 參考基準、法務部 104 年 5 月 11 日法矯字第 10403004500 號函頒「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等(下併 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 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 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聲請 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 及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監簡字第 7 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並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 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 聲請人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 摘,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續對法務部矯正署所為之其 他假釋決定不服,自得依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