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金杏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㈠追加與被告楊金杏一同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其他當事人為被告,並提出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㈡確認欲主張撤銷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未補正第㈠項之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逾期未補正第㈡項之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 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 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 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且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之 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78號民事裁定及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參照)。 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而遺產 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 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 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610號民事判決參照)。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 體之同意,分別於民法第1151條及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 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 ,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 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 ,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 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 ,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參照)。本於 相同法理,倘全體繼承人以單一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 產整體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即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 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故繼承人之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時,亦應整體為之,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部分之遺 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僅就該部分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 又如繼承人僅就遺產之一部為協議分割,於繼承人之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時,亦應以該遺產分割協議中之全部標的為撤銷 客體,不得僅以遺產分割協議中之部分標的為撤銷客體。三、復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於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及2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四、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主張被告楊金杏積欠 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6萬9,5011元及其利息之債務未還 ,卻將被繼承人楊樹根所遺之遺產於未拋棄繼承之情形下, 移轉予其他繼承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 及4項行使撤銷訴權等語。原告雖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提出 準備書狀補正被告之資料,惟原告仍未將與被告楊金杏一同 作成遺產分割協議之其他當事人列為被告,揆諸前揭說明, 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應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㈠項所示之內 容。又除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彰化市 磚磘段1154、1163、1169及1170地號土地外,被告楊金杏與 其他繼承人尚就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一同作成遺產分割協議 ,而原告漏未將全部之遺產分割標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撤 銷之標的,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第㈡項 所示之內容。
五、倘逾期未補正主文第㈠項所示之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 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逾期未補正主文第㈡項所示之內容 ,即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 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