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577號
CHEV,113,彰小,57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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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黃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701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100元 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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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