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549號
CHEV,113,彰小,549,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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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陳名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5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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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