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547號
CHEV,113,彰小,54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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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4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陳政維
被 告 林佩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49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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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