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387號
GSEV,113,岡補,38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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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李源
被 告 黃世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230,000元之本票4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920,000元(計算式:230,000元×4紙=9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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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