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520號
GSEV,111,岡簡,520,202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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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束羚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束卿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束婷
洪福隆(洪豊清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梁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374元(計算
式:362地號土地面積1,158.91平方公尺×申報地價448元/平方公
尺×4%×7年=145,3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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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