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340號
PTEV,113,屏補,340,202410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仲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5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