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3年度,701號
PTEV,113,屏簡,701,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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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01號
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丑○○壬○○辰○○未○○午○○酉○○申○○巳○○子○○、戊○○、己○○、寅○○卯○○乙○○○、庚○○、辛○○、甲○○○、癸○○、丙○○、丁○○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以丑○○壬○○辰○○未○○午○○酉○○申○○巳○○子○○、戊○○、己○○、寅○○卯○○乙○○○、庚○○、辛○ ○、林俊寬律師即邱清吉之遺產管理人、劉鴻傑律師即邱清 雄之遺產管理人、甲○○○、癸○○、丙○○、丁○○為被告,惟僅 林俊寬律師即邱清吉之遺產管理人、劉鴻傑律師即邱清雄之 遺產管理人2人有記載住所或居所,其餘之被告均未記載, 經本院於113年9月5日以113屏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 於113年9月16日前補正所有被告之真實姓名後,具狀更正被 告(含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等語 ,已命原告補正當事人適格及起訴之程式,而原告於113年9 月10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則就被告丑○○壬○○辰○○未○○午○○酉○○申○○巳○○子○○、戊○○、己 ○○、寅○○卯○○乙○○○、庚○○、辛○○、甲○○○、癸○○、丙○○ 、丁○○部分,顯有起訴不合程式,則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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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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