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12號
原 告 秦宏嘉
被 告 陳銘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9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10月30日宣判,惟被告已於同年10月16日入監服刑,致
未能對其合法送達庭期通知,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
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