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3年度,155號
PTEV,113,屏簡,15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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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蔡榮業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蔡清海

原 告 蔡王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蔡榮業
於本案起訴後,追加原告蔡清海、蔡王咱,並追加訴之聲明第2
、3項:「被告應給付原告蔡王咱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暨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清海1,000,000元,暨自民事追
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則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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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