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小字第364號原 告 楊德忠 被 告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訴之追加,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除經當事人合意,非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故應再開言詞辯論詢問兩造意見,定本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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