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3年度,364號
PTEV,113,屏小,364,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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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64號
原 告 楊德忠

被 告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訴之追加,訴訟標的金
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除經當事人合意,非得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故應再開言詞辯論詢問兩造意見,定本年000年00月0
0日下午2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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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