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3年度,269號
ILEV,113,宜補,269,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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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霖(原名陳駿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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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