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登記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3年度,187號
ILEV,113,宜簡,18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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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蘇壬癸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方宏仁

方素
方香文
方佑仁
方彥仁

方奕仁
方伯芳

方美玉

謝林桂英
謝明益
謝季玲
謝季芳

謝佳容
謝佩珊
謝榮傑
謝月英
徐方阿茸

方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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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