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宜簡字第187號原 告 蘇壬癸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方宏仁 方素如 方香文 方佑仁 方彥仁 方奕仁 方伯芳 方美玉 謝林桂英 謝明益 謝季玲 謝季芳 謝佳容 謝佩珊 謝榮傑 謝月英 徐方阿茸 方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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