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汪靖恆
代 理 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俊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2,9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