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861號
SLEV,113,士小,1861,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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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861號
原 告 簡桂棠
被 告 劉文媛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
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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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