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小字第1575號原 告 吳怡靜 被 告 周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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