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仁
訴訟代理人 徐健峻
被 告 錢俐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管理費,被告抗辯稱被告拒絕繳納之
管理費為原告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調漲之部分,該會議
經被告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經鈞院11
3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查本件原告是否得向被
告請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提高之管理費,確應以該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為斷,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