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015號
SLEV,112,士小,1015,202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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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0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何承峻
被 告 林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7日17時起經本院以112年度消
債更字第74號裁定開始更生,是本院前於同年月29日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又上開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裁定認可債務人即被告所提更生方案在案,有前開裁定在卷
可參,則依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上
開更生程序即已終結,故本院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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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