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龔欣珮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玉萍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龔佑珈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55元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