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朴簡字第208號原 告 游永成 被 告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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