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3年度,836號
CYEV,113,嘉簡調,836,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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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張朝喜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瑋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蘇柏瑋(Z000000000) 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蘇柏 瑋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 ,其餘省略)及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情形,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詠順建材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及提出相關商業登記資料,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經查:
(一)原告起訴之被告蘇柏瑋已於起訴前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另 其繼承人之個人資料不明,以致無法確認審判對象及文書無 法送達,起訴不合程式及無法確認當事人能力,爰命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原告起訴之被告詠順建材有限公司未列法定代理人,起訴不 合程式,且依原告所提出公司名稱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雖有該公司存在,但公司設立地址並非起訴狀所列地址 ,以致無法確認審判對象及文書無法送達,亦無法確認當事 人能力,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二、另起訴聲明係敘明「被告應賠償」,於當事人欄註明「連帶 賠償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究竟有無請求連帶賠償,請確 認後更正正確訴之聲明。
三、另請陳報本件有訴外人蘇明利林明德之調解筆錄內容及目



前履行情形(已獲得多少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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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