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鄭正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四、應為之聲明或 陳述。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記載「租房糾紛」,未明確表明調 解之聲明,且係以小林先生、江先生、李阿忠為相對人,無 法確認小林先生、江先生之真實姓名為何,且除小林先生外 ,並未載明江先生及李阿忠之住所或居所,聲請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日送達,有聲請人送達證書、本院聯 合服務中心民事收文收狀處之查詢簡答表、簡易庭收文收狀 處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 定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