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原 告 翁惠雯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王重傑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聲請送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嗣鑑定
有結果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