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3年度,1422號
CYEV,113,嘉小調,1422,202410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添丁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 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者」。
經查:相對人業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稽。 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 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