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63號
原 告 王振華
被 告 甲(個人資料詳卷)
兼訴訟代理 乙(個人資料詳卷)
人
被 告 丙(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000元,及被告甲、丙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被告乙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