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保險簡字,112年度,4號
CYEV,112,朴保險簡,4,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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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承瑋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本院已函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
羅東聖母醫院,嗣有結果再行言詞辯論程序,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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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