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利益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3年度,385號
OLEV,113,員補,385,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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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劉 璇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名喻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
告之起訴: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薛名喻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萬8,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匠說有限公司目前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之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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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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