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13年度,86號
NTEV,113,投簡調,8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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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代位人 葉泳妍即葉美君

相 對 人 葉俐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關 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 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 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 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  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 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被代位人葉泳妍即葉美君訴請分割其與 相對人間所繼承之遺產,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被代位人葉泳 妍即葉美君就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本件被代位人葉泳妍即葉美君與相對人之應繼 分比例各為1/2,其等繼承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542,392元,則被代位人葉泳妍即葉美君就遺產總價額按應 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771,196元【計算式:1,542,392×1 /2=771,19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1,19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3,53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逾期未補繳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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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