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3年度,264號
PKEV,113,港簡調,264,2024100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蔡湘榛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朝廷吳水魚、吳揀、黃榮
端、吳光慶林太郎吳錦漳吳明儒吳永新吳永旭、林家
弘、彭鳳英吳柏寬吳興林蓮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二、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 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 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 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 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1,7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