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3年度,161號
PKEV,113,港簡,161,2024102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秝婕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西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 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 249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經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為腦中風並右 側偏癱和失語症,已失去語言理解能力,無法意識語言,且 失去表達能力,有被告家屬提供之該院113年10月12日診斷 證明書附卷可參,是被告之訴訟能力顯有欠缺,且未經訴訟 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準此,爰依 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 正被告之訴訟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 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