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561號
NHEV,113,湖補,56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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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林愛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阿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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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