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金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3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