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1045號
NHEV,113,湖簡,1045,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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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大維大大寵物商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7元(計算式:277,057-
179,850=97,2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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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