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1033號
NHEV,113,湖小,103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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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葉俊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
            北○○○○○○○○○)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3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
4 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881元,及其中84,403元  ,自民國(下同)113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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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