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許妤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榮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陳明起訴狀所載「貴戶」之門牌地址及該地址建物之最新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訴之聲明。
三、房屋現況照、漏水位置圖。
四、提出修繕系爭房屋漏水之估價單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明細表及計算依據,暨至少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