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582號
CLEV,113,壢小,1582,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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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82號
原 告 彭建忠
被 告 周瑞林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乃契約 涉訟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 意思,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 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3,此有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個資卷),又本件亦未見兩造就 債務履行地有約定,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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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