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325號
CLEV,113,壢小,1325,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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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姿穎
被 告 邱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90元,及其中新臺幣7,949元自民國1
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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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