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3年度,178號
SJEV,113,重聲,178,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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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余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000號判決認定聲請人全
部勝訴,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同年8月6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核後,查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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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