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683號
SJEV,113,重簡,683,20241017,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83號
原 告 吳佳萍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被 告 黃切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