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169號
SJEV,113,重簡,2169,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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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69號
原 告 楊月英
被 告 陳坤耀
原告與被告陳坤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9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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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