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053號
SJEV,113,重簡,205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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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53號
原 告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韻
被 告 薛理治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9,8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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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